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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失业问答

 

  问:什么是失业?

  答: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问: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问: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问: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问: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由省调整公布。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答:失业人员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问:失业人员辞职、自动离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辞职、自动离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申领医疗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医疗费的70%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参照本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1000元,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给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对于培训基地没有设立的专业,失业人员可经本人户口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合法收费票据按规定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问:如何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迁转?

  答: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转,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24个月。

  问:单位如何申办失业保险申领登记?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该为失业人员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明?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问: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也可申领最低生活保障。